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
- 原告
-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35,918元,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