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2號
- 原告
- 賴俊志
- 被告
-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慶
- 被告
- 王裕慶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萬元,應徵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