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
- 原告
-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惟被告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3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