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鄭百易
- 當事人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 告 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務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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