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鄭百易

  • 當事人
    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   告 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務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唐振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