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7號
- 原告
- 東龍地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叔朋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興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