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3號
- 原告
- 王幸麗
- 訴訟代理人
- 鄭光評律師
- 被告
- 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被告應提出合夥投資之『寶樺境雙建案』合夥事業及財產狀況隨時供原告檢查,並提出自民國104 年5 月4 日起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之收支帳本、收支原始憑證、分類帳、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年度結算申報書、會計師帳本、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供原告查閱。」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