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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楊育誠

  • 原告
    崟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崟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姿喬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578元,應徵裁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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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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