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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何倩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6,8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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