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5號
- 原告
- 僑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邦記
- 被告
- 黃威勝
藍依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50建號(含增建部分)建物,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價額為準,而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上開房地價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2,455,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19+719+1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735,400元=12,455,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