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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確認土地專任委託銷售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告
夏惠嬌
被告
家樂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專任委託銷售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簽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與被告公司就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1650、1650-1、1650-13共計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五條第(1)項及被告存證信函所載,服務報酬支付金額為成交價額之百分之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計算式:原告委託被告公司居間仲介系爭土地之金額5600萬元百分之4=22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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