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 原告
- 夏惠嬌
- 被告
- 家樂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秋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專任委託銷售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簽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與被告公司就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1650、1650-1、1650-13共計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簽訂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五條第(1)項及被告存證信函所載,服務報酬支付金額為成交價額之百分之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計算式:原告委託被告公司居間仲介系爭土地之金額5600萬元百分之4=22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