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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告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萬8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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