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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李蓓
  •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阮淑珍

  • 當事人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183 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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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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