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 原告
-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建銘
- 被告
-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183 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