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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原告
新居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隆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41,1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275.7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應有部分)=5,666,252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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