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11號
- 原告
- 新居不動產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隆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亞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41,1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275.7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應有部分)=5,666,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