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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笠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薇

送達代收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上原告與被告張嘉銘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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