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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冠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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