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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金永騏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春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宜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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