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0號
- 原告
- 金永騏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春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宜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87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宜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72,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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