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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成地
代理人
白素貞
代理人
呂佳維
代理人
呂佳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照美、鄒政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9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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