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6號
- 原 告
-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英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正宇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52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