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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盈睿

原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正宇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52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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