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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賴鴻澤

  • 原告
    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萬0,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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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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