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
- 原告
- 帝發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旺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3,87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33,872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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