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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1號

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七星崗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鋒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0100元【詳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程序事項所載,目前系爭帳戶內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2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更名部分,係屬附帶請求,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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