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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4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曾信財
原告
曾晰密
被告
葉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39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被告及訴外人曾惠稜公同共有。(二)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被告及曾惠稜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不動產及動產之價額,參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萬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黃于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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