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謝長志

原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安宥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凱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凱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3萬1,282元,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