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8號
- 原告
- 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仁儀
- 原告
-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樹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被告
-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晨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鋼筋材料SD280(#3~#5)617.12公噸及1217.08公噸,而查,原告請求交付之鋼筋材料,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噸新臺幣(下同)2萬2600元(見被告提出之SNN環宇鋼鐵網豐興盤價),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1394萬6912元(即617.12X22600=00000000)及2750萬6008元(即1217.08X22600=00000000),合計4145萬2920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原告主張應以其分別欲補充給付被告之863萬2759元及1621萬0403元代價總額即2484萬3162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容有誤會,尚難採信。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5萬292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7萬18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