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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富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高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濟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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