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錪
- 送達代收人
- 謝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崴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8,1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