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娜
- 被告
-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
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