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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李俊輝

  • 原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被   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1: ┌───┬──────┬────────┬──────────┐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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