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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被告
夏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

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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