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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 原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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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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