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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謝明剛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被告
瑞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向本院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送達處所,及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或可據以查詢其戶籍資訊之身分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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