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陳信宇
- 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奕欣律師
- 被告
-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步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裁判費。惟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暨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
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680號民事裁定參照),且
委任契約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
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暨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
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本
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未陳報客觀上利益
為若干,至本院尚無從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