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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 原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貴枝、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理人與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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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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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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