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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汗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哲閔
原告
星映雷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依純
原告
和展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被告
拉斐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沛蓉
被告
劉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483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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