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汗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哲閔
- 原告
- 星映雷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依純
- 原告
- 和展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玉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被告
- 拉斐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沛蓉
- 被告
- 劉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2,483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