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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 21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86元,應徵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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