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晉永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 21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86元,應徵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