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朱樹銅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被告
- 璟締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芳
- 被告
-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金、代墊水電費及回復原狀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71,42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編號66008526,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之工廠登記證註銷」,非身分權或人格權之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421,428元(計算式:771,428元+165萬元=2,421,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