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美華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
2,000 元,應繳裁判費48,1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