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可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鈞
- 被告
- 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修
- 被告
- 何文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何文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何文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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