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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9萬808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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