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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黃振基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保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基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許亞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1,099.47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2,901,555 元(計算式:美金101,099.47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 年 4 月9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7=新臺幣2,901,5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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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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