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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告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宏
被告
德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各一套,規格尺寸如附表,並載運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00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貨品名稱       │ 規格   │數量│
├───────────┼─────┼──┤
│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橫拉門│     │  │
│2.0*230*110(SD13a') │7780*6030 │1套 │
│(顏色:細沙鍛造漆; │     │  │
│國邦色號78049712HSH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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