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7號
- 原告
-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宏
- 被告
- 德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拉門及鍍鋅烤漆鋼框各一套,規格尺寸如附表,並載運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00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貨品名稱 │ 規格 │數量│ ├───────────┼─────┼──┤ │鍍鋅烤漆鋼板隔音橫拉門│ │ │ │2.0*230*110(SD13a') │7780*6030 │1套 │ │(顏色:細沙鍛造漆; │ │ │ │國邦色號78049712HSH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