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憶
- 代理人
- 李志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7,880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