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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告
廖秀珠
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
被告
周錫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錫燐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該訴訟標的金額為94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鑫富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永鑫盛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及債權全數轉讓予原告等語,並聲請調查證據以明瞭該價額數額,是該訴訟標的價額視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暫以165萬元定之。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該聲明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9萬元(計算式:94萬+165萬=259萬),該部分裁判費為26,641元,並加計非財產權之請求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為29,64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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