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恆勤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萬2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計算式:50萬×3+809萬2873元=959萬2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