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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告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怡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八一二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5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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