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被告
-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確定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0元。茲因上開判決尚未確定,本件應暫以本院收狀日即110年5月7日為計算基準,是原告所請求按日計算利息之天數應以101年8月1日起至110年5月7日止予以認定計為3201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4萬6450元(計算式:6450元×3201天=2064萬6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