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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9號

請求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確定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0元。茲因上開判決尚未確定,本件應暫以本院收狀日即110年5月7日為計算基準,是原告所請求按日計算利息之天數應以101年8月1日起至110年5月7日止予以認定計為3201天,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64萬6450元(計算式:6450元×3201天=2064萬6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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