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1號
- 原告
- 彭彥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
有限公司、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
第5752號),惟被告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興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