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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臻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玟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玟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2705元【見本院司促字第10624號卷第41、57頁】,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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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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