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 原告
-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名
- 原告
-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田
前列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402萬154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萬元、402萬1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8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