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 原告
- 羅雯玲
- 被告
- 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僅表示:「委任關係需終止」等語,而依其起訴書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係主張其因父母相繼生病需照顧,無法協助被告公司業務,自民國109 年3 月起即已請被告撤銷經理人職位並停止使用其執照未果等情,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命原告陳報其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數額,該裁定於110年5 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陳報,本院亦無從以卷內相關事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堪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