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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江彥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凱宜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于兆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栗妙

陳玉紫

陳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萬1,000元(計算式:

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

為2,026,500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三分之二+分別給付原告3人各

400,000元部分=2,5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5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

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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